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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有关负责人就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答记者问 |
| www.cnfol.com 2006年07月18日 10:28 新华网 |
问: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国家对解决相关群体待遇方面总的安排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通过实施“三减免、三补贴”等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民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照顾了一部分低收入人员。同时,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稳妥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积极落实优抚对象的待遇政策,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完善了最低工资制度,城镇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兼顾、通盘考虑,让广大群众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成果的要求,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国家将继续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水平。一是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二是适当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三是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等。与以往历次统筹考虑相关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的政策相比,这次调整的政策措施力度更大,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量也是历史上最多的一次。可以说,这是一项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确保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德政之举、民心工程。
问:国家对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支持地方实现应保尽保,近几年来,中央财政较大幅度增加了低保补助,由2000年的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2亿元,覆盖人数由2000年的400多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2200多万人,目前已趋于稳定。因此,目前工作的重点是做好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即适当提高补助水平,使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比2005年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整时要适当向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倾斜。
问:国家对提高优抚安置对象等人员待遇和生活标准是怎么考虑的?
答:继去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后,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再次大幅度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提标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这是1998年以来第8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厚爱,确保了其生活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另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优抚对象按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军队调整待遇的幅度相应提高待遇标准;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适当提高了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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