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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借贷不出格 法律同等保护 |
| www.cnfol.com 2006年07月20日 08:29 《私人理财》 全风 |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军、夏震林共同订立的借贷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马军要求夏震林付清欠款本金及约定的借贷期间的利息,其合法部分应予支持。
马军在收条上书写收取利息款时,夏震林是清楚的,但始终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马军该项主张的认可。
对夏震林在庭审中辩称的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经法院审查,夏震林于2002年11月2日偿还本金2万元,应视为夏震林对诉讼时效延续的认可,故对被告夏震林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对于夏震林提出的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根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有关规定,马军、夏震林签订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2月12日,当时银行借款的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39%,双方约定每元月利率0.02元,未超过6.39%的四倍,因而双方约定的借贷利息是合法的。但自1999年6月10日(经查此后为:5.85%)起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四倍计算。期间夏震林已偿还了4万元,应从借贷款30万元中扣除,自还款之日起以后终止计算利息。
2005年11月9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夏震林偿还原告马军人民币26万元及欠款利息115396元,合计375396元。
宣判后,被告夏震林不服,以“借款30万的期限是14个月,在没有重新约定的情况下,以后应按无息认定”为由,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利息的计算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06年2月23日,益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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