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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认定 以家庭为单位
www.cnfol.com 2007年12月12日 08: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贷款买房 以户认定第二套

  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人均面积不足 可算首套房

  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公积金贷款 也以户认定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按照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已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商业银行应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备。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定势必压制掉一部分购房需求,并影响购房者对房价的心理预期。“这个政策总体感觉是从紧货币政策的开始,紧缩的意味比较大,对市场的影响要观望。”

  以户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今年9月27日,央行与银监会出台办法,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新政”指出,凡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四成,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消息一出,各家商业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房贷细则。不过,对借款人的认定让他们非常头痛。丈夫贷款买房后,再以妻子名义贷款算不算第二套房?以子女名义按揭了一套房,再以父母名义贷款算不算第二套房?……最终的结果是,有的银行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借款人身份,而有的银行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

  针对这一模棱两可的规定,央行与银监会昨日在补充通知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来认定房贷次数。

  公积金贷款买房也要算

  在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上,公积金贷款始终是空白。银行人士称,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信息还没进入个人征信数据库,银行很难通过该数据库查实,有的客户就抓住这个空子,在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又申请商业贷款,从而逃避银行对“第二套房”的监控。

  补充通知明确,对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如果再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也参照该标准执行。

  补充通知指出,对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提供虚假信息 银行集体封杀

  为防止借款人造假,以各种形式规避“第二套房”的审核,补充通知要求借款人应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据介绍,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也不得再采信其证明。据悉,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都会被通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有银行人士昨天私下向记者表示,如此严厉的房贷“打假”,这还是头一遭。

  成都银行还未收到细则

  “啊,不会哟?!”昨晚,当成都某国有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负责人接到记者电话,听说监管层又在对房地产信贷业务施压时,非常吃惊。据称,她之前没听到任何风声,也没有接到总行的操作细则。

  另一家国有银行个人业务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还没有细则。据称,该行现在执行的是“以个人为单位”,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也不算,“按照补充通知的精神,看来总行马上又要做大调整了。”本报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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