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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贷利率可自主协商 理财不适配或需赔偿

    2020-10-20 08:16:04 来源:金融投资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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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吉雪娇

      商业银行市场或迎来新的变革。近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前两年分别为2003年、2015年。值得留意的是,新版《修改建议稿》依然坚持分业经营要求,同时对利率限制规定进行了修改。在分析人士看来,自主协商利率有助于商业银行竞争更为多元化。预计短期内存款利率仍将受到窗口指导,但长期市场化是大势所趋。

      明确“坚持分业经营”

      《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新版建议稿着重于‘完善’和‘加强’,并未有重大的方向性变更,因此对银行的经营整体影响有限。”中银证券研报指出。

      具体来看,《修改建议稿》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同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在专业化发展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而对于此前市场关注的银行“混业经营”可能性,《修改建议稿》明确坚持分业经营,要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业经营要求保留,表明监管层对银行混业经营持保守态度。未来银行能否获得券商牌照仍有待观察。”民生证券研报认为,短期内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仍将以非证券形式进行。其中,理财子公司陆续设立,作为投资渠道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修改意见稿》亦对利率限制规定进行了修改,“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事实上,早在2015年我国利率管制在行政监管层面已经基本放开,而本次修订被认为是存款利率市场化在法律中的具体落实。在分析人士看来,自主协商利率有助于商业银行竞争更为多元化。

      民生证券研报预计,短期内存款利率仍将受到窗口指导,但长期市场化是大势所趋。“本次修订将为存款利率进一步放宽提供制度保障,揽储能力较强的银行将会受益。”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保护也受到关注。现行《商业银行法》仅对存款人保护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缺乏对客户保护义务的具体规范。

      对此,《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在客户适当性管理方面,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方面,商业银行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取得本人同意,并明示收集、保存、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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